贵州思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与贵州思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思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2民初10831号
原告***,女,汉族,1986年5月27日生,身份证登记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委托代理人:**、***,***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思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DJFU80D。
法定代表人:思谏,执行董事。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室。
被告贵州思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KJ7QX4W。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拥护社区居委会第六居民小组***新村*幢*单元***号。
原告***诉被告贵州思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思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属当事人自愿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贵州思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思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22元(减半收取,原告已经垫付),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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