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联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联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402执恢5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联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绿云小康住宅2号楼1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9617697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本院在执行河南联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此和解协议为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402民初4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