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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嘉泰建设有限公司与石林涛、河南联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嘉泰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联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6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4民终3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嘉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联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嘉泰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联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将此案移送本院,在二审审理期间,***于2016年3月22日自愿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二审上诉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二审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邢智慧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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