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海川阀门维修有限公司

山东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海川阀门维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2民辖终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宋道祥,山东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市海川阀门维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荣霞,平顶山市海川阀门维修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俊兴,平顶山市海川阀门维修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山东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平顶山市海川阀门维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9)宁0205民初1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优先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因此,应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平顶山市海川阀门维修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应由被告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裁定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9)宁0205
民初15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 丽
审判员 谭 雯
审判员 丁万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范 微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