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海川阀门维修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海川阀门维修有限公司与山东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205民初156号
原告:平顶山市海川阀门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平顶山市湛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俊兴,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理人:宋道祥,该公司经理。
原告平顶山市海川阀门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平顶山市海川阀门维修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10月-2018年5月,原、被告签订四份国电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配汽机构调速门修理合同,被告将其承揽之该公司配汽机构调速门修理合同转包给原告,由原告对此进行维修,工程维修地为石嘴山市惠农区。依据双方所签合同约定,每台调速门维修费用23000元,维修工程结束经发包方国电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验收合格,并通过阀门严密性试验后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截止2018年5月共计维修四台机组32台调速门,经发包方验收并进行阀门严密性试验全部合格,已交付使用。被告却未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被告之行为已构成违约,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维修费66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9568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山东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法定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故应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双方所签国电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配汽机构阀门修理研磨承包合同,原告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为合同项下第一条维修项目内容,建设地点均为该公司汽机房,故原告合同义务履行地为石嘴山市惠农区,案涉合同履行地亦应在石嘴山市惠农区,本案合同履行地应确定为石嘴山市惠农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山东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