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延安市宝塔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146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兆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兆泰工贸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陕0104民初93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0000元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21)陕0104执保216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2月23日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余额65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2月23日至2022年2月22日。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依法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93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