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11914号 原告:***,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济南世纪美涂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得安大厦1269号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深圳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道3号深福保科技工业园A、B栋B栋6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世纪美涂劳务有限公司、深圳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原告***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庄 照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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