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11914号
原告:***,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济南世纪美涂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得安大厦1269号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深圳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道3号深福保科技工业园A、B栋B栋6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世纪美涂劳务有限公司、深圳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原告***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庄 照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