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昆山恩曼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24295号 原告:昆山恩曼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环湖佳苑33号楼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道3号深福保科技工业园A、B栋B栋6A。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昆山恩曼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曼特公司)与被告深圳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3年9月15日,恩曼特公司以东海公司已支付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恩曼特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自身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山恩曼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于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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