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24295号
原告:昆山恩曼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环湖佳苑33号楼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道3号深福保科技工业园A、B栋B栋6A。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昆山恩曼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曼特公司)与被告深圳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3年9月15日,恩曼特公司以东海公司已支付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恩曼特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自身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山恩曼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于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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