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3诉前调6147号
原告:青岛翠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铁山路21号1309-170。
法定代表人:李洋,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568-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道3号深福保科技工业园A、B栋B栋6A。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世纪美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89号10号楼415、417、419、42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翠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深圳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世纪美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深圳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世纪美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7595.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及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深圳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世纪美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7595.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