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202民初1507号
原告:哈密广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火箭农场西城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099973485F。
法定代表人:吕锋,总经理。
被告:新疆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火箭农场美居苑小区16栋3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MA77FJAJ9H。
法定代表人:淡梦龙,经理。
原告哈密广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哈密广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密广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闫瑞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佳容
书 记 员 李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