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202民初786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火箭农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吾甫尔·牙生,新疆吾提库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新疆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火箭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MA77FJAJ9H。
法定代表人:淡梦龙,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火箭农场。
原告***与被告新疆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圣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魏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