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01财保1551号
申请人:***,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申请人:***,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申请人:新疆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雅馨苑小区1号楼1405室。
被申请人:***,男,199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诉新疆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账户资金145966元或等额价值资产,申请人***就此次诉前财产保全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向我院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账户资金145966元或等额价值资产。
案件申请费125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孟   凡   合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买开丽古丽·玉素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