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密某某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新疆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01执3891号 申请执行人:哈密***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负责人:淡梦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申请执行人哈密***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伊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2201诉前调书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101364元及利息、执行费14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我院走访调查了被执行人所在的社区及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过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银行账户、工商、房产、不动产、证券、保险等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执行到位案款3423.37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哈密***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剩余案款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2)新2201执38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仲 审判员 张   小   龙 审判员 龙   世   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