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快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市快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浙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浙1002民初155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快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浙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快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快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快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台州市快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妮娜
代书记员 陈肖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