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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1041号
原告:浙江快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中心大道1088号3楼C5。
法定代表人:李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平,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银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东京湾沁泉苑6幢物业用房。
法定代表人:丁海建。
原告浙江快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银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快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快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浙江银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快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元(已减半,原告浙江快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浙江快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樊明忠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尚艺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