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久远运输有限公司

淄博市萌山水库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42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久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樊家村。
法定代表人:刘青,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萌山水库管理处。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防汛路1号。
法定代表人:尹斌,主任。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久远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市萌山水库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1)鲁0306执保161号执行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淄博市萌山水库管理处名下价值844390.03元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久远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市萌山水库管理处名下价值844390.03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久远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市萌山水库管理处名下价844390.03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继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邹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