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423号之一
原告:淄博久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樊家村。
法定代表人:刘青,经理。
被告:淄博市自然资源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局。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杨萌路。
法定代表人:陈树海,局长。
被告:淄博市萌山水库管理处。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防汛路1号。
法定代表人:尹斌,主任。
原告淄博久远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市自然资源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局、淄博市萌山水库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淄博久远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尚未宣判,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久远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22.00元、申请费4742.00元,共计10864.00元,由原告淄博久远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继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小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