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2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淄博久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樊家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青,经理。
被执行人: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志南街道解放路3号。
法定代表人:郭小兵,经理。
申请执行人淄博久远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306民初22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526713.53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2022年3月2日、2022年3月29日、2022年6月2日、2022年6月27日五次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其他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
2、2022年2月14日,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后委托如皋市人民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并进行现场调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依法受到信用惩戒的风险警示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款项526713.5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支付;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费4534.00元,执行费7676.00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伟
审 判 员 刘洪磊
审 判 员 毕晋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 赛
书 记 员 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