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水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水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兴东装饰有限公司、威海兴东实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091民初1922号
原告威海水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兴东装饰有限公司、威海兴东实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威海水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水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水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威海水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玉超
书记员  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