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新登小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111行初53号

原告***,男,193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定胜,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涛,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830025068148,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共和街**。

法定代表人汪孝君,镇长。

应诉负责人叶建初,人大副主席。

委托代理人章火明,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文浓,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杭州富阳新登小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53665583D,,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葛溪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自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小龙,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珠,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富阳水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8291903XE,住所地杭州市,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天河路**

法定代表人林华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元,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鹏飞,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审判长  张国其

审判员  刘珍玲

审判员  许珊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干也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