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民初1600号
原告:***,男,195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仕铖,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水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8291903XE,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天河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林华为,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元、倪俊卿,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追加):杭州富阳新登小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53665583D,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葛溪西路1号4楼405-407室。
法定代表人:陈自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火明,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文浓,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富阳水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富阳新登小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贤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柴建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