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博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普定县博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博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403民初1517号之一
原告:普定县博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黄桶街道办太平村11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MA6H0PDD0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罡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博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财富广场B栋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MA6DQXBJ73。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普定县博弈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博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普定县博弈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定县博弈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74元,减半收取9187元,由原告普定县博弈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朝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