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博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普定县博弈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博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保裁定书
(2020)黔0403执保106号
申请人:普定县博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黄桶街道办太平村11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MA6H0PDD0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罡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博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财富广场B栋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MA6DQXBJ7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普定县博弈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贵州博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博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508148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11007390098305114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诉讼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其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博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1508148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贵州博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从本裁定书开始执行时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