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博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岩母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贵州博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22民初2971号
原告:贵州岩母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青山村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一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MA6DXJFFXQ。
法定代表人:吴延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陈成,系贵州罡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权限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子雄,系贵州罡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权限代理。
被告: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财富广场B栋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4MA6DQXBJ73。
法定代表人:李自鹏,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岩母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贵州岩母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岩母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坤元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蔡永瑶
书记员尚姚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