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民终5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华强钢材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江路57号兴隆城市花园怡水园G栋5单元2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5566066229。
法定代表人:何叙荣,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福生,系该公司综合部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谢春梅,系该公司财务主办,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9月7日生,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博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财富广场B栋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MA6DQXBJ73。
法定代表人:李自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博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定县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黄桶街道办事处官冯村(普定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MA6GMBYT69。
负责人:谌旭,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2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0083601XC。
法定代表人:李景,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贵阳华强钢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博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越公司)、贵州博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以下简称博越分公司)、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八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2019)黔0422民初3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阳华强钢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阳华强钢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贵阳华强钢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68元,减半收取6534元,由上诉人贵阳华强钢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卜 吉 康
审判员 黄 光 美
审判员 宋 颂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