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博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博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422民初2743号
原告:***,男,1980年3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男,1962年10月14日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贵州博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安新区马场镇财富广场B栋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731MA6DQXBJ7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博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