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崇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崇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衡水桃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1号
原告:河北崇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西段南1幢1-2层。
法定代表人:郑同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娟,河北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衡水桃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镇北朗子桥村北。
负责人:王兰贵。
原告河北崇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衡水桃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崇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崇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328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25664元,由原告河北崇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金雪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亚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