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82民初2589号
原告:河北衡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榕花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舒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强,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青柳,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弘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永盛大街桃源居小区**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保忠,经理。
原告河北衡漳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弘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衡漳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衡漳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河北衡漳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江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魏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