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3民初1375号
原告:滦县鸿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响堂街道办张疃村。
法定代表人:焦艳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衡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榕花北大街56号。
法定代表人:吕舒臻,该公司经理。
滦县鸿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衡漳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滦县鸿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滦县鸿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计1525元。由原告滦县鸿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尚武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