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衡漳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283民初4712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现住迁安市。
被告:***,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
被告:**,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
被告:河北衡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榕花北大街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109794481Y。
法定代表人:吕舒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北衡漳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