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瑞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瑞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121执1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瑞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西街北牛肉铺巷2-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瑞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履行。
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4月10日、2020年5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和工商总局,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但因无法控制该车辆,故暂时无法处置。
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在土默特左旗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通过短信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瑞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岩
审判员  菅蓓蓓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