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华杭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新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金华杭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664号
申请人:甘肃新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591232208N。
法定代表人:陆永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金华杭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6955217J。
法定代表人:李纪章,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人甘肃新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金华杭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622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甘肃新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金华杭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10347.3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2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金华杭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余额661401.96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1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622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吴君帅
                   书    记    员      张亦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