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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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民初2023号
原告:陕西金华杭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城XX路XX号XX小区XX幢XX单元XX层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6955217J。
法定代表人:李纪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南国艳,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成彬,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新丝路猕猴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XX镇XX村(国家级眉县猕猴桃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380
法定代表人:张新林
原告陕西金华杭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新丝路猕猴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金华杭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陕西新丝路猕猴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5806998.65元予以冻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该诉讼保全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金华杭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陕西新丝路猕猴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5806998.65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同 列 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包 晗
附:开户行及账户: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平阳街支行2603046619200046717;
2、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03070201201000095779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眉县支行2036103260010000025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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