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裁定书7319陈旭、黎桂姣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民初6220号
申请人:甘肃新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陆永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耀东,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金华杭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房。
法定代表人:李纪章,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甘肃新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金华杭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金华杭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910347.32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责任限额为1910347.32元的保函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金华杭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910347.3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铁文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袁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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