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竣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天竣建设有限公司与如皋市万都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82执529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如皋市万都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姜剑。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如皋市万都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的(2019)苏0682民初37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如皋市万都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江苏天竣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8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如皋市万都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如皋市万都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受理后,由***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执行费7616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通过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在先冻结信息仅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发函向江苏省XX市XX镇XX社区调查,未反馈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
4、至被执行人如皋市万都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调查,物业工作人员反映被执行人已不正常经营,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不知去向。
5、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如皋市万都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进程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汽车、不动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82民初3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马跃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审判员张鑫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