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9民初13248号
原告:苏州市恺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5571011323,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金盛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薛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剑青,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金达洁净墙地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64274816B,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淼泉下甲村。
法定代表人:王金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恺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金达洁净墙地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恺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恺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市恺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苏州市恺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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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杨柳
二○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顾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