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市久隆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02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薛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市久隆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夏一兵,该公司经理。
徐州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市久隆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02民初4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徐州市久隆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徐州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款项等合计人民币436682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徐州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
1、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上银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徐州市久隆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
2、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市久隆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房产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3、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市久隆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4、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市久隆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网络银行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网络银行存款;
5、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市久隆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证券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开户;
6、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市久隆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股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开户;
7、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市久隆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股权投资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权投资;
8、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9、前往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营业场所进行走访,被执行人已停止营业;
10、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徐州新腾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徐州新腾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主张涉案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
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文庆
审判员  盛如虎
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