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徐州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3民终32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小区C区21号楼14号。 法定代表人:薛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城东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徐州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徐州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州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州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祝 杰 审判员 陈 颖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许 丽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