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浩隆耀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82民初1571号
原告:***,女,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栋,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江苏浩隆耀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MA1NGF5T71,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方向居委会1幢(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高树明、**、江苏浩隆耀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2020年5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高树明、**、江苏浩隆耀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磊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丁慧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