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3062号之一
原告:***,女,1967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6196702014760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栋,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江苏浩隆耀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MA1NGF5T71,住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方向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吴扣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年玲,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浩隆耀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2020年12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黄惠平
人民陪审员 王 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丁 慧
书 记 员 陈安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