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如是地球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大道网络(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如是地球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48901号之一 原告:大道网络(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3000号1幢A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ZHENGZHIHONG(***),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彬,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如是地球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道网络(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如是地球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大道网络(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道网络(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道网络(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5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975.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2,975.50元,由原告大道网络(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姣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