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友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工程(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辖123号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Q0CE39T,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大周路******。
法定代表人:周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TBDM35C,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东吉大道****楼**iv>
法定代表人,马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工程(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8775603,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科路**v>
法定代表人,荣伟。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淳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公司)、**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友淳公司诉称,友淳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中标泰兴市村镇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曲霞镇段污水管网施工专业分包工程项目,并支付60万元保证金。后于同年9月份与江苏**公司签订《泰兴市镇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PPP项目镇村污水管网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对工程范围、工程暂定价格1487万元、工程款支付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月进度款按照最终计量结果的60%±10%支付”。合同签订后,友淳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累计铺设管道超过10千米,但江苏**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从开工至今,江苏**公司只支付了105万元进度款,已经严重违约。友淳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7日、6月19日、6月29日三次发函催告江苏**公司按时支付进度款,但其均未能在催告时间内支付款项,故诉至法院。**公司为江苏**公司100%持股单位,根据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公司应当对江苏**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友淳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解除其与江苏**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编号为WISONJS-SGHT-2019-001-001-1《泰兴市镇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PPP项目镇村污水管网施工专业分包合同》;2.判令江苏**公司返还工程保证金60万元及相应利息;3、判令江苏**公司支付工程款9557432.75元及逾期利息;4.判令江苏**公司赔偿各项窝工损失150万元;5.判令友淳公司对泰兴市村镇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曲霞镇段污水管网施工专业分包工程项目进行折价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公司对江苏**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7.诉讼费、保全费等由江苏**公司和**公司负担。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且案情重大,报请本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案情重大、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 云
审 判 员  李志霞
审 判 员  李 霖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旭
书 记 员  夏桂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