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301执字第142号
申请人:**古子,男,彝族,1989年8月9日出生,四川省石棉县住四川省康定市。
被申请人:康定尚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康定市。
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依法受理**古子申请执行康定尚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康定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3301民初6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晞
审判员 张 蕊
审判员 洛让志玛
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雷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