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35民初34号
原告:巴塘县安康新农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加气砌块砖,住所地巴塘县竹巴龙乡基里村基里坝。
法定代表人:高昌华。
被告:四川中佳宏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炉城镇榆林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敏。
我院在审理原告巴塘县安康新农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加气砌块砖诉被告四川中佳宏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晓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拥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