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安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5128号
原告:***,女,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选铭,男,196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被告:陕西安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房。
法定代表人:向丽群,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安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