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民终2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李天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次仁顿珠,西藏国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勤,西藏国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海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次仁顿珠,西藏国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勤,西藏国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西藏大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何学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霞,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巴罗布,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润信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
法定代表人:王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霞,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巴罗布,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翔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刘瑞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霞,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巴罗布,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刘志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霞,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巴罗布,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
法定代表人:贺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霞,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巴罗布,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索县祥通建材,住所地索县。
经营者:孟祥滨,男,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霞,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巴罗布,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达孜县兴安机械租赁部,住所地达孜县。
经营者:韩玉洪,女,汉族,住拉萨市。
第三人:巴宜区八一镇远帆机械租赁。
经营者:韩玉洪,女,汉族,住拉萨市。
第三人:巴宜区八一镇金珠建材住所地林芝市。
经营者:张远凡,男,汉族,住四川省。
第三人:四川元通银丰钢绞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陈培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索县望鑫建筑服务部,住所地索县。
经营者:张奇普,男,汉族,住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霞,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巴罗布,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索县安盛建材经营部,住所地索县。
经营者:杨立君,汉族,住拉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霞,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巴罗布,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达孜县安通机械租赁部,住所地达孜县。
经营者:孟祥滨,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霞,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巴罗布,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藏通大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何学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西藏亿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胡明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延川县龙泽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任建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成都市万泰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津县。
法定代表人:敬茂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西安白晓阳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
法定代表人:白小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巴宜区瑞奇建材店,住所地西藏林芝市。
经营者:张奇普,男,汉族,住成都市。
第三人:巴宜区八一镇鑫鑫建材住所地林芝市。
经营者:张豪,男,汉族,住四川省。
第三人:西藏伟力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安学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西藏永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蒋永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拉萨雅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蒋国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海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西藏大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成都润信达劳务有限公司、河北翔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索县祥通建材、达孜县兴安机械租赁部、巴宜区八一镇远帆机械租赁、巴宜区八一镇金珠建材、四川元通银丰钢绞线有限公司、索县望鑫建筑服务部、索县安盛建材经营部、达孜县安通机械租赁部、西藏通大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西藏亿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延川县龙泽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万泰路桥机械有限公司、西安白晓阳能源有限公司、巴宜区瑞奇建材店、巴宜区八一镇鑫鑫建材、西藏伟力路桥有限公司、西藏永泰商贸有限公司、拉萨雅莱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藏06民初2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海南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西藏大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准备另行提起诉讼和反诉,故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海南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西藏大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海南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西藏大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洛 桑
审判员 熊 红 利
审判员 向 海 菊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强巴次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