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311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8年4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富全镇富全街54号后附7、8号。
法定代表人:贺建华。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自井劳人仲案[2022]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四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101400元(以本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扣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曾 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燕
书 记 员 罗思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