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9833号
原告:西安大洋制冷空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商洛五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西安大洋制冷空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商洛五洲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西安大洋制冷空调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大洋制冷空调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大洋制冷空调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西安大洋制冷空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杜 飞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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