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浮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浮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粤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财保362-1

 

申请人陕西浮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一媛,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志达,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粤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能顺。

申请人陕西浮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粤艺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浮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66日向本院补充财产线索,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粤艺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支行账号为X的内的存款7011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粤艺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支行账号为X内的存款70110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钰

 

0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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