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宏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甘孜州勒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301民初4号
原告:甘孜州宏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康定市炉城镇炉城南路20号3幢2**6楼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孜州勒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理塘县高城镇幸福东路。
法定代表人:敖淑霞。
原告甘孜州宏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甘孜州勒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2月2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甘孜州宏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孜州宏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44.5元,减半收取计972.25元。
审 判 长 汪 开 祥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姜 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次***